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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风暴席卷全国:纸箱厂千万不要踏进这些“违法雷区”

   日期:2019-05-21 09:39     
随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第一轮)工作的通知》的加急印发,又一波环保风暴席卷全国。从5月14日起,25个省区市将迎来强化监督工作组的统一进驻,时间不超过10天。

关于这次环保强化督查的消息,估计很多纸箱厂老板的朋友圈已经被轰炸过了。有的老板无所谓,称过几天就回家联系划龙舟了,对环查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然而,纸箱厂一直是环保重灾区,每一次的蓝天白云行动,都有纸箱厂、印刷厂不小心触雷。面对覆盖25省区市、7大强化指标的密集督查,只有收起侥幸,才能在端午开开心心的划水!

强化督查内容


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核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涉及13个省(市)。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核查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

3、“清废行动”专项:对6个未解除挂牌督办问题逐一核查,对其余问题开展抽查,涉及11个省(市)。

4、打击“洋垃圾”进口专项:抽查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涉及14个省(区、市)。

5、长江“三磷”整治专项:抽查三磷企业(矿、库)污染治理情况,涉及5个省。

6、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汞公约履约专项:抽查涉及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履约类环境管理情况,涉及7个省。

7、信访线索专项:开展黑臭水体、饮用水水源地、洋垃圾清废行动等4类问题信访线索现场监督检查,涉及25个省(区市)。

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常见行政处罚是哪类型呢?如何才能防止企业再陷“雷区”?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环保局查处的典型案件,就可以清晰判断出违法“雷区”了。

超量排放


今年9月,中山市环保局查处的一家制线厂,其实际排放污水量已经超出中山市环保局出具《关于中山市民众镇某制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规定6700吨/年的标准的5.8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属于“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该工厂被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经调查发现某单位凌晨还在生产,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发现该单位的液相反应车间、氨瓶房和废水池中间区域的地面和厂区氨瓶房地面存有一定的废水,该废水呈现浅绿色;在厂区彩刚房和围墙中间有一条约50公分宽的明渠,明渠内有淡白色的水渍。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废水检测结果超出检出限,该单位废水未经过处理就排入外环境。

该单位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属于“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拟对其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未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


某餐厅把煮食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机收集处理后直接外排至门店市政井口。

该单位违反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规定,属于“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未通过专门的烟道或者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已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中府通[2018]1号】中山市全市已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经调查,某单位有一台6吨/小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煤作为燃料。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属于“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被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18年7月,监察人员联同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某加油站检查,委托了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单位6支汽油加油枪进行了密闭性、油阻和气液比进行采样。结果显示上述汽油加油枪的密闭性全部不达标,其中4支气液比不达标,该系统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已对其罚款人民币整50000元。

  危废转移

2018年7月,监察人员到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搅拌车间产生的聚氨脂树脂等装入包装桶交给一辆车牌号为粤T26284的货车运出厂区,该车没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证书。经清点,该车上装载有聚氨脂树脂约142个大铁桶,约20个塑料桶,约100个小铁桶。经称重合计2.92吨(含桶重)。另查,该单位转移聚氨脂树脂的行为并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属于“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被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未验先投


2018年10月,某单位的搅拌车间有部分未建成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且在未能提供该搅拌车间设备的环保审批验收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被实行“双罚制”,分别对单位罚款360000元和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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