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5000元。
2018年12月到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和员工李某乙在没有承印注册商标资格的情况下,在李某甲经营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汽配城一家纸箱厂内,擅自制造带有“东风”“双飞燕”“Fleetguard”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并将该包装纸箱外销牟利。
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该纸箱厂将李某甲等3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相关包装纸箱和生产设备,合计查获印有“东风”“双飞燕”“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15154个,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8116件。
该案移送十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制售注册商标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等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李某甲等3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牟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李某甲负责从网上购买多套“东风”“双飞燕”“Fleetguard”商标标识的橡胶、塑料模具,并指导、教授张某某用印刷机在空白纸板上印制成品后由其负责联系客户、销售,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某负责印制纸箱和发货,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李某乙负责将印制好的纸板装订成纸箱并捆扎打包,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既要体现依法保护履职,又要慎用刑事追诉。”为此,办案检察官确定了“依法办案、区分责任”的办案思路。在查实涉案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等情况及其依据后,经充分释法说理,3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25日,十堰市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李某甲、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两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以及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院认为李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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